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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优势与劣势
合伙企业在法律上不作为法人存在,有自己先天独到的优势,具有成本低、低税负、灵活性强、强凝聚力等特点。虽然普通合伙人相对于有限公司中的股东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仍然有很多投资者选择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优势
1、直接少了一道所得说
相比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先分后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在取得收益后,需要分给各个合伙人,然后根据合伙人的性质缴纳所得税,比起有限公司少缴一道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因为这个特性,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增加的时候,每个投资者分得的所得越少,有可能适用的税率也就越低,从筹划角度来看,合理情况下增加合伙人(如增加妻子、子女为合伙人)就等于降低税负。
2、可以劳务出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注:有限合伙人不可以),而这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做到的。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不可多得的优秀人才,合伙人完全可以利用股权激励的优势,拉人入伙,同时又减轻了入伙人持有股权的成本。
3、不受人数限制
合伙人组成灵活,既需有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有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最多是50人,而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不受限制,只有有限合伙企业对人数有限制,合伙人应在两个以上五十以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4、决策权、执行权不受出资比例限制
做决议时,合伙企业实行一人一票过半表决,不由出资大小决定,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合伙制以少量出资控制整个合伙企业。且公司的盈利是由合伙人自由决定分配,不会受到出资比例的限制。
5、抗风险能力较强
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唇齿相依,风险分散在众多所有者身上,合伙人共同偿还责任,使合伙制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单一业主制企业大大提高。企业可以向风险较大的行业领域拓展,拓宽企业发展空间。
6、经营管理灵活
注册公司的组织形式,由《公司条例》详为规定,合伙的组织形式则相对灵活,只要不违反法律,可由合伙人以协议决定。
二、合伙企业,也需要考虑其缺陷
1、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法规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风险和收益挂钩。如果一个普通合伙人没有能力偿还其应分担的债务,其他合伙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即其他合伙人有责任替其偿还债务。
2、合伙人财产转让困难
由于合伙人的财产转让影响合伙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对此要求严格,合伙人转让其所有权时需要取得其他所有合伙人的同意,而不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无法享受企业合并中特殊重组递延纳税优惠
合伙企业未明确可以作为重组当事人,因此不能享受特殊重组递延纳税优惠。
4、投资收益和亏损无法税前扣除
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所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没有明确的法规说明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跟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一样,作为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